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文将围绕这一规定,详细阐述当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时的处理路径。
不愿协商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 了解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保险、解雇、工伤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产生分歧时,若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应尽快进入调解程序。
2. 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初步途径,旨在通过第三方介入,促进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3. 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若当事人对调解无果或拒绝参与调解,可以转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必要程序之一,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与处理
1. 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参与仲裁程序。
2. 组成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仲裁委员会将组成相应的仲裁庭进行审理。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3. 审理与裁决:仲裁庭将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公正、公平、合法,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1. 法律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 救济途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当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时,可以首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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