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仲裁员作为公正裁判的重要角色,其回避与否直接关系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员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回避,以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本文将详细阐述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1. 亲属关系回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因亲属关系可能产生的偏见或情感影响仲裁的公正性。
2. 利害关系回避
若仲裁员与劳动争议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如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经济利益关系或曾参与过争议事项的协商等,也应当回避。
3. 专业知识不足
若仲裁员在处理特定劳动争议时,其专业知识或能力不足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应当考虑回避。这包括仲裁员对于特定行业或技术领域的知识不足等。

4. 不正当行为或接受贿赂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若出现不正当行为或接受当事人贿赂的,应当立即停止仲裁并回避。这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收受贿赂等行为。
5.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若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如身体状况不佳、情绪不稳定等,也可能导致仲裁员需要回避。
实例分析
以某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例,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发现其中一位仲裁员与其中一位当事人是远房亲戚关系。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亲属关系影响,当事人提出该仲裁员应当回避。经过调查核实,该仲裁员确实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程度的亲属关系,因此按照规定,该仲裁员主动申请回避并退出该案的审理。这一举动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参与者,其公正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当出现如亲属关系、利害关系、专业知识不足、不正当行为等情形时,仲裁员应当回避。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对仲裁员个人职业素养的考验和要求。只有在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和公平的前提下,劳动争议的处理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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