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地区的劳动法律实践中,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两种。虽然两者都旨在解决劳动争议,但它们在程序、效力及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两种方式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和解
劳动争议仲裁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这种方式强调的是双方自愿,并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1. 程序: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庭组织下,双方可以进行和解谈判。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撤诉或由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
2. 效力: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若一方反悔,另一方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1. 程序:在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调解员会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若达成协议,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2. 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的区别
1. 程序启动:和解是在申请仲裁后,由双方自愿进行;而调解则是在仲裁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由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2. 自愿性:和解更加注重双方的自愿性,仲裁庭只是提供平台协助双方协商;而调解则是在仲裁庭的引导下进行,虽然也尊重双方意愿,但具有一定的引导性。
3. 效力认定:和解协议和调解书都具有法律效力,但调解书在程序上更为严谨,一旦达成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4. 处理方式:和解更注重双方的自行协商,仲裁庭只提供协助;而调解则有仲裁庭的参与,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劝导和协调。
劳动争议仲裁和解与仲裁调解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它们在程序、自愿性、效力和处理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天津地区的劳动法律实践中,这两种方式经常被结合起来使用,以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