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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证据材料因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特定情形,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的依据。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和实务操作。

不得作为税务行政复议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 非法获取的证据
   概述: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偷拍、窃听、侵犯他人隐私等所得的证据。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操作:此类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应被排除,确保复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虚假伪造的证据
   概述:包括故意伪造、篡改、虚构的证据。
   法律依据:任何虚假的证据都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复议定案的依据。
   实务操作:发现虚假证据应立即排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 超出举证时限的证据
   概述:指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外提交的证据。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操作:要确保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提交的证据一般不被采纳。

4. 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概述:与案件无关的信息或材料。
   法律依据:这些证据与案件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实务操作:只接受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据材料。

5.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概述:包括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具体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实务操作: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至关重要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是保障复议公正、合法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只接受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行政复议服务。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法律条文和操作细节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