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再次审查。在行政复议期间,一般原则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特定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一般不停止执行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保障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继续执行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律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1. 行政行为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当行政复议涉及的事项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时,可以申请中止执行。例如,若强制执行可能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威胁,那么在复议期间可以暂停执行。

2. 行政复议决定可能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被复议机关改变或撤销,且这种改变或撤销会对申请人产生重大影响,可以申请中止执行,等待复议结果。
3.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
当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如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等面临紧迫威胁时,可以申请暂时停止执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停止执行,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申请停止执行的程序
当符合上述情形时,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停止执行的原因和理由。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停止执行的决定。
在行政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是,当存在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复议决定可能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紧急情况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申请停止执行。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视,同时也保障了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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