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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部分特殊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详解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复议是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通常,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以维护行政效率和社会秩序。在特定情况下,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暂停。本文将详细阐述在哪些情形下,行政复议期间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与执行效力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审查的制度。在复议期间,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并不停止,以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效率性。当出现特定情形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规定了可以暂停执行的情况。

可以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1.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且存在明显错误时
  当申请人提出合理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原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时,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确认存在严重侵害的可能性时,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可以决定暂停执行。例如,原行政行为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财产权产生即时性严重侵害的,或者涉及到其他重要权利时。

2. 案件需要重大补正时
  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或实体错误,且这些错误需要进行重大补正时,为了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应当暂停执行。

3.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如对某个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度的案件或行为中,基于公众的监督需求和避免权力滥用的需要,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暂停执行。

4. 证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相对人不再负有执行义务时
  若发现新证据足以证明原行政行为作出时存在重大事实错误或者相关行政相对人因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不再具有继续履行能力的情况,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也可以暂停执行。

实施停止执行的程序与责任承担

对于是否决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负责该案的审查机关决定。如果错误地做出停止执行的决定或者因未能暂停执行而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暂停执行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在行政复议期间,虽然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当出现如上述所列举的情形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权力滥用,可以暂停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与智慧。在具体实践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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