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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特定情形下行政行为暂停执行规定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通常原则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可以暂停的。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情形,并解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与实际操作。

行政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通常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应当继续执行。这一原则体现了行政效率与法律稳定性的要求,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无谓的延误。

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尽管一般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行政复议期间的行政行为可以暂停执行:

1. 行政行为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受到严重威胁,可以申请暂停执行。此时,法院会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需要暂停执行。
  2. 行政复议决定可能被撤销或变更:如果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原行政行为存在重大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且有可能在复议中被撤销或变更,可以申请暂停执行。这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由法院进行审查。
  3. 公共利益需要暂停执行: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如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领域的行政行为,当继续执行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暂停执行。
  4.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暂停执行,以保护申请人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会作出暂停执行的决定。

法理依据与实际操作

以上情形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暂停执行行政行为,以及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停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暂停执行的决定。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暂停。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可能对申请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复议决定可能被撤销或变更、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暂停执行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申请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这些申请时,也会依法审查,确保公正、公平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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