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法的框架下,对于哪些案件属于受案范围,哪些不属于受案范围,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针对多选题中常见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进行详细解析。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类型
1. 政治行为类案件
政治性决策和政治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由行政诉讼法调整。如政府高层的政治任命、重要政策方针的制定等,这些行为均属于政治行为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抽象行政行为类案件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进行的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直接约束效果的抽象规则、规范及制度的制定。例如部门规章的制定,因该类行为没有具体的相对人,因此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司法审查案件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部分案件虽然涉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但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则不主动介入审查。如某些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性质的案件,除非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会主动进行审查。
4. 重复处理或无实质性争议的案件
某些经过反复处理或者明显不具有实质性争议的行政决定或处罚决定,因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或其法律问题已经得到明确解释,通常不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 特定身份和关系引发的案件
涉及特定身份或特定关系的纠纷,如军队内部、公安系统内部的纠纷等,这些纠纷往往具有其特殊的解决机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政治行为类、抽象行政行为类、重复处理或无实质性争议的案件以及特定身份和关系引发的案件等均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诉讼法的合理运用和有效实施,同时也为各类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解决途径。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应明确了解自身所涉纠纷的性质和类型,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如调解、仲裁等。
以上内容即为关于多选题中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的详细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为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参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