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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多少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