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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制度与程序。具体内容如下: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最晚时期
  60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最晚时间为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制度与程序。具体内容如下: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特殊情形
  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