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通常原则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为了保障特定情形下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可以暂停执行。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些情形。
行政复议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当继续执行,以维护行政效率和社会秩序。为了确保公平与正义,法律也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可以暂停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1. 行政行为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如涉及财产权、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停执行。这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不可挽回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暂停执行。
2.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告知权利、未举行听证等,可以申请暂停执行。此时,当事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将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审查。

3. 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废止时,若修改或废止的内容对当事人有利,当事人可以申请暂停执行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4. 行政行为涉及公共利益且暂停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的执行可能涉及公共利益,但暂停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暂停执行。这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并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在行政复议期间,虽然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上述情形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可以暂停执行。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也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确保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能对大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所帮助,也期待更多人关注和了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注:以上内容为简要概述,具体法律规定和实施细则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