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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


  为规范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贵阳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总则

本办法旨在明确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听证组织的职责。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的程序。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听证。

听证组织及职责

1. 听证组织:听证由贵阳市各级行政机关内设的听证组织负责组织。
  2. 职责:听证组织负责确定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听证程序

1.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组织提出申请。听证组织应当在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听证通知:听证组织应当在决定受理后的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3. 听证准备:听证组织应当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主持人、记录人、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等。
  4. 当事人参与: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并就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5. 证据质证:听证组织应当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6. 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听证情况。
  7. 制作报告:听证结束后,听证组织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法律责任

1.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及听证报告的内容。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 本办法由贵阳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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