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是1原告2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原告可。
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指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举证期限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告需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在行政处理。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因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