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 把自已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的转移一般有三种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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