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以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此外,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还需要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主要是
  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

行政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
  所谓行政诉讼时效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解决由谁来证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民法理论对时效的举证责任倾向于适用“谁主张。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告证明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