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特有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法律规定停止执行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书面审理为主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
行政复议一定要书面审查吗
不一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非书面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也审查其是否适当。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合理性。这是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特点。行政复议不仅关注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会考虑其是否合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由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复议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能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采取的方式。
行政复议的程序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除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决定: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