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A三十 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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