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法治社会,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有效性和效率性日益受到重视。其中,调解制度作为复议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机制,不仅有助于化解矛盾、提高效率,还能促进社会和谐。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及其具体实施策略,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概述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愿、合法为原则,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该制度自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来,已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26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近10万件,占到总结案数的近20%,有效缓解了行政争议的积压,提升了复议的公信力和效率。
适用案件范围
1.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对于争议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的案件,更适宜采用调解方式。这类案件往往能够迅速找到争议焦点,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2. 涉及可量化赔偿或补偿的案件:如行政处罚不当导致的财产损失、行政许可撤销后的损失赔偿等。这类案件中,双方对赔偿数额虽有争议但往往有可量化的标准,便于通过调解达成一致。
3. 首次违法或轻微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初次违法或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当事人,采用调解可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效果,既能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又能减轻其经济负担。
4. 涉及行政合同纠纷的案件:如政府采购合同、征地拆迁补偿等。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基于平等地位协商,调解能更灵活地处理争议,平衡双方利益。
5. 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的案件: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采用调解方式能够迅速解决争议,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实施策略与注意事项
1. 坚持自愿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这一原则是调解制度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石。
2. 明确法律边界:虽然调解能够促进和解,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法律法规禁止和解的案件应依法作出决定。
3. 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复议机关应提高复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其法律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专业能力是成功调解的关键因素之一。
4. 透明化与公开化:在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适当公开调解过程和结果,增强调解的公信力。公众的监督也能促使复议机关更加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5. 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建立调解后的跟踪反馈机制,了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和执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对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处理。
6. 强化调解与诉讼衔接:在调解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及可能的结果,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应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避免久调不决。应与法院建立沟通机制,确保调解结果在后续诉讼中的认可与执行。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是法治社会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和实施策略的科学制定不仅有助于提高复议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制度的实施也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需求的日益复杂化,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