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只能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原告则是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简述行政监察与行政复议的异同
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行政诉讼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说法正确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B项正确,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后,相对人不能再对所诉行政行为提请行政复议。故答案为B。
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规定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