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二审规定
人民法院第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从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判决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不归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罚款并不归申请人所有,而是要上缴国库。这是因为该罚款是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进行的处罚,并不是针对法律文书内容进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