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是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来说,它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如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这些规定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应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