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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攻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机构是A只能

复议改变的地域管辖
  复议改变的地域管辖是指经过行政复议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确定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审理该行政案件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

行政复议减轻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那么上诉法院是原法院还是改变
  对复议决定不服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但被告只能是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减轻了原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所以:对复议。

对经过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哪个机关为被告由哪个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又有改变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