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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哪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2、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3、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举证权利
  应该是“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能做被告。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依据2、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3、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由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需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这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