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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
  第三人包括参加诉讼的利害人。《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