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
为什么要以原行政机关和复议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到底谁是被告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