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
在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谁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
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