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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多少日内缴纳罚款

行政罚款缴纳期限
  法律主观:行政处激首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主要依据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轮镇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明桐数纳罚款。银。

根据行政出发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
  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给当事人15日的准备时间,且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不是下达行政决定处罚决定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