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
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为被告
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
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为被告
复议机关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复议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减轻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罚那么上诉法院是原法院还是改变
对复议决定不服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是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但被告只能是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减轻了原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所以:对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