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的问题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下列哪个人民法院
在地域管辖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注意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
问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机关的行为被诉机关为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改变原行政机关的行为,被诉机关为只有复议机关,管辖法院为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