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诉讼>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所以选项A错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强制行为,如扣留等,不包括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所以选项C错误。行政相对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上海XXX产业联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类似此情况全国或上海都较多,类似的情况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州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错误如何处理
  已经立案的,驳回起诉,没有立案的,告知到有管辖权的的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说法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故C项“由本院院长批准”说法错误。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4条,行政诉讼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