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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

当事人对什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岀行政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不是复议前置的案件,还可以向法提岀行政诉讼

对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