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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谁知道行政复议期间复议的行政处罚要继续执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是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某些客观情况出现或审理条件不具备时,对正在审理中的行政复议案件暂时停止审理的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中止属于案件审理中的过程性行为,除。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什么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政府采购合同、城市建设合同等。这些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并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