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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是什么2026年司考怎么回答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是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

对经过复议且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哪个机关为被告由哪个
  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什么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什么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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