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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得停止执行

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能否起诉起诉期间复议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

行政诉讼中被告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就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前,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哪些行政复议或上诉在复议期间或上诉是不影响执行的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从以上规定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