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原具体行为么为什么
不可以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可以改变原具体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诉,作为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它应当是确定的,不容被告随意改变,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允许被诉行政机关任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一经受理,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
不能既提起芦衡茄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民、陪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
行政赔偿程序有没有时间限制
行政赔偿程序时间限制为不超过两年。行政赔偿程序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和形式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