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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该条规定,是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做出判决结果的规定。这个属于第一审的结果。不服仍可以上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