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三日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对当事人质证、辩论;八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