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手续
海关受理的三种情况的复议申请:1对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不服而提出复议申请的;2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3对海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海关对复议申请的管辖权按下列原则予以规定:1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申请复议还是上诉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上诉,以下是具体介绍: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需要提交。
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对哪些事项不服不经复议可直接起诉
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公安行政处罚不服;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如治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均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最典型的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不动产行政确权。《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