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实务中一项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就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相关说法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指的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正确的管辖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正确说法
1. 级别管辖:正确说法应指明不同级别的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权限。通常,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而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则负责特定类型或复杂程度的案件。
2. 地域管辖:正确说法应指明哪个法院对特定行政诉讼案件有地域管辖权。一般来说,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部分特定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涉及不动产的行政案件,应由特定地域的法院专属管辖。
4. 移送管辖:若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体现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详细分析
(1)级别管辖方面,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而中级法院则主要受理涉及更高级别行政机关、复杂疑难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主要承担对下级法院监督指导的任务和某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工作。
(2)地域管辖方面,为保证当事人便利参与诉讼,通常被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若存在多个被告,可能存在不同地域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形,此时则根据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如以主要行为发生地法院作为主要受理机构等。
(3)关于专属管辖的问题,涉及到特定领域或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其特殊的保护性规定,需特别注意和遵循。
通过对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的各种说法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正确的说法应当是那些符合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和规定的观点。具体而言,就是关于级别、地域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规定,确保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对于“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关注各级法院的受理权限与分工、地域因素对管辖的影响以及特殊类型案件的专属管辖要求等要点。正确理解并运用这些知识,对于提升司法实务中的行政诉讼处理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